(二)货运代理过失,责任保险人给予赔偿
某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一批货物,从新加坡运抵伦敦,并签发了提单,该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。货运代理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交给伦敦代理人,并指示其一定要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海运提单。但由于该代理人的过失,在未收到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,就将海运提单交给了收货人。结果收货人提货后,拒付运费和货款。于是发货人为索赔货物价值向无船承运人起诉,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则通知其责任保险人赔偿。
本案无船承运人的伦敦代理人未按其指示行事,如果这一行为确属偶然,即是由于“疏忽或过失”所致,则在查清责任之后责任保险人应予受理。即使代理人的行为带有欺诈性质且为故意,只要无船承运人能证明他自己并非为欺诈的一方,责任保险人就应接受该赔偿。
(三)货运代理错交货,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
1998年10月,某货运代理在码头误将一个编号为 CRXU2074783 的 20 英尺集装箱交给某拖车公司运往中国大陆,并于次日通过海关到达收货人厂房,拆箱后发现不符。经向口岸海关解释并提供有关证据,办理了出关手续,将货拖回香港。然后,把真正属于大陆收货人的编号为YTLU2974783 的 20 英尺集装箱发运给收货人。两个集装箱对调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为5万元人民币。货运代理与拖车公司协商解决,各自承担一半,即2.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。货运代理赔付后,依据责任险保单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。
分析此案,造成这一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方面:一方面,货运代理有过失,将集装箱错交给拖车公司;另一方面,拖车公司的司机也有责任,即当收到集装箱时,未仔细核对发现问题。因此,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。而国际货运代理根据其投保的责任险条款,该错交货物所引起的损失属责任险承保范围,因此,在扣除免赔额(如有)后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