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0月29日,上述服装公司将一批服装交由东莞市一物流公司托运至成都,运费1260元。服装公司称,这批货物的价值高达43万多元。物流公司后将涉案货物转给另一家物流公司(简称B公司)负责运输。
2011年12月9日,B公司的一名司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,其在接收涉案货物后,将涉案货物交由广州某物流园派来的司机庞某负责运输,到同年11月1日,涉案货物还未到达目的地,他拨打该司机庞某的电话,发现已关机。公安机关遂对此作为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,至今尚未侦破。
大批货物不翼而物损失3万多元。
物流公司辩称,服装公司说涉案货物为3万多元没有事实依据。至于货物丢失的赔偿标准,应当按照货运单中的运费条款即按运费的3倍以内的标准赔偿。庭审期
飞,服装公司遂找物流公司要求赔偿,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。2012年7月,服装公司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货间,物流公司出示了托运单的约定条款,声称服装公司并没有为这批货物购买保险,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服装公司则称,他们委托运输时一般不会看保险约定,而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问过他们是否买保险,其他物流公司也没有提醒保险的问题。
物流公司认为,服装公司的补货单、对账单为事后补做,且互不一致。为证明服装公司销售给成都客户的价格并非图册上的宣传价,物流公司特地派人于2012年8月向该公司购买了部分同类产品,拟证明成都客户实际上是按宣传价的45%打折销售。
经双方举证质证,一审法院酌情以物流公司购买价即服 关于涉案货物价值的问题,双方也有不同看法。服装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跟成都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、产品图册、补货单、对账单等,据此可推算出货款总金额为43万多元。装公司宣传价的45%来认定该批货物的实际损失,即43万多元的45%为19万多元。